监委成立前,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不能作为证据直接用于司法审判。问题线索移交后,检察机关必须重新立案侦查、重新取证、重新制作笔录。改革后,监委被赋予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调查权,并与纪委合署办公,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可以同时启动、同步进行。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,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,办案效率大大提升。
合署办公后的纪委监委,一套人马、双重职责,有力地解决改革前职务犯罪多头调查、重复劳动问题,使监察机关调查、检察机关起诉与审判机关审判三者“协作更高效,制衡更有力”,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、威力更大。
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,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,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,追捕归案……”改革后,监察法条文中涉及监察机关权限的共有28个“可以”,“决定通缉权力”就是其中的重要一项。这项“利器”为提高此案办理效率提供了强大助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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